欢迎来到君九天诚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公司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18856750822(微信同号)
欢迎各界来电咨询业务合作!
您的位置: 首页>>苏州工业园百科知识>>常见问答

这些“餐费”的账务处理您都了解吗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6-09

问题一: 招待客户、加班聚餐、会议期间就餐……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对于这些“餐费”的账务处理您都了解吗?

餐费一: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餐费二: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餐费三: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餐费四: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餐费五: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餐费六: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餐费七: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餐费八: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问题一: 招待客户、加班聚餐、会议期间就餐……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对于这些“餐费”的账务处理您都了解吗?

餐费一: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餐费二: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餐费三: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餐费四: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餐费五: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餐费六: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餐费七: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餐费八: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问题二: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并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问题三: 年应税销售额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问题四: 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最高开票限额?最高开票限额应由哪级税机关审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问题五: 2018年通过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返回列表 相关标签: